根据汇票当事人是兼充还是分离,可以将汇票分为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汇票上三个基本当事人分别由不同的人充当的汇票称为一般汇票。三个当事人中有两个或三个是由同一人充当的汇票称为变式汇票。下面天津承兑汇票的小编来为大家具体讲解汇票的种类。
汇票的具体分类
根据当事人兼充的资格的不同,又把变式汇票分以下四种:
1、己受汇票。又称指己汇票,指出票人兼为收款人的汇票。己受汇票在实践中应用起来十分方便。通常是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在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可以将此汇票转让,实现其信用功能;也可以到银行贴现,实现其融资功能;还可以待到到期日要求付款人付款,实现支付功能。
2、己付汇票。又称对己汇票,指出票人兼为付款人的汇票。这种汇票在本质上与本票相同。实践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有总分公司性质的情况下应用居多,尤其是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第2款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所以我国的银行汇票均为己付汇票。
3、付受汇票。指付款人兼为收款人的汇票。这种汇票多用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互为债权债务的情况,对付款人的内部结算比较便利。比如,出票人对一总公司拥有一笔债权,随后又对该公司的分公司负有一笔债务。于是出票人签发以总公司为付款人,分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这样就减少了支付成本。
4、己付己受汇票。这种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的汇票。实践中多用于银行各分行间,总分公司之间的内部结算,或者仅仅以流通为目的而签发的汇票。
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划分的重要意义在于善意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有重大不同。
在我国,银行汇票只能为己付汇票,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采用己付汇票和己付己受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是己付汇票和己受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可以采用己付己受汇票就没有明确规定了。有学者表示应当承认己付己受汇票在商业承兑汇票中的应用。付受汇票在我国并未得到承认,在其他国家得到认可的也很少。
通过以上文章的介绍,大家是不是已经弄明白汇票有多少个分类了呢?